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