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或者未与主体工程、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