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超过一千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