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行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对用于违法活动的设施、设备、场所、工具、物品,依法予以查封、扣押;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对现场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