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商务、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加强生活垃圾全过程联合监管。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将厨余垃圾的处理和流向纳入日常监督管理范围;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厨余垃圾收运车辆的执法检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