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第四十三条有效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回收和处理。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提高废弃产品和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率。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邮政、快递企业对可回收包装物进行回收再利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