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回收和处理。

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提高废弃产品和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市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邮政、快递企业对可回收包装物进行回收再利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