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第四十二条有效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供销合作组织等部门或者单位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优化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相衔接,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鼓励可回收物利用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商场、超市、便利店、快递收发点等设立回收点,采用以旧换新、积分兑换等方式开展可回收物回收。鼓励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出台低价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支持政策。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