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将可回收物交由可回收物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商务、经济信息、城市管理、供销合作组织等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对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