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本市按照区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异地处理补偿机制。

生活垃圾移出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转移处理量向接受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支付生活垃圾异地处理补偿费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补偿。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