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街道(乡镇)、村(社区)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制度,明确清扫保洁区域和作业要求。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