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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有效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取得相应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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