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以外的其他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理,严禁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以及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置。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