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投放第二十五条有效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可以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应当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地点或者预约回收。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禁止将生活垃圾投入市政雨(污)水管道。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