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定期向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基本情况,并按照下列规定投放餐厨垃圾: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专用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密闭、整洁,按照约定时间将收集容器放置于指定收集地点,并保持容器摆放用地周边干净、整洁,其他时间段应当将收集容器放置于单位内;
(二)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三)将餐厨垃圾交给符合规定的收集、运输单位。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