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二十二条有效本市按照国家规定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旅游、住宿、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商务、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制定一次性用品的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更新。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