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七条有效禁止擅自关闭、占用、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占用、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由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场所,防止污染环境。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停止使用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及规定实施封场工程,并做好封场后的维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