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生活垃圾收集、集中转运、处理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通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