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与保障生产生活安全的要求,在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建立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