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探索建立计量收费、差别化收费、利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可以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农户缴纳等方式筹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