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价格认定人员在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活动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技术操作规范,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索取当事人的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利用在价格认定活动中取得的相关信息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从事价格认定以外的活动;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