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价格认定人员在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价格认定客观公正。

价格认定人员的回避由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认定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价格主管部门决定。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