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价格认定机构在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二)收受、索取当事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