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涉案财物价格认定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不予受理:(一)提出机关不符合前款要求的;(二)超越价格认定机构认定范围的;(三)提出机关不予配合,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四)涉案财物已经灭失,提出机关无法提供详实资料的;(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无需进行价格认定的;(六)具有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