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价格认定机构办理价格认定事项时,应当指定两名以上价格认定人员承办。

价格认定人员在价格认定活动中,可以查阅与价格认定有关的账目、文件等资料,需要提出机关配合的,提出机关应当给予配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