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价格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提出机关所在的行政区域,分级受理价格认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认定机构不予受理:
(一)提出机关不符合前款要求的;
(二)超越价格认定机构认定范围的;
(三)提出机关不予配合,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
(四)涉案财物已经灭失,提出机关无法提供详实资料的;
(五)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无需进行价格认定的;
(六)具有其他不予受理情形的。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