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超出燃气经营者公示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燃气经营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