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责令燃气经营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每瓶一百元罚款:

(一)自有气瓶没有清晰的燃气经营者名称标识或者警示标签的;

(二)充装后的气瓶角阀未密封,或者未粘贴合格标签的。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