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安全管理与应急处置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燃气经营者或者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