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燃气经营者或者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