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超出燃气经营者公示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燃气经营者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赣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