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允许经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产品目录。

禁止经营、储存、运输、燃放未列入前款目录的烟花爆竹产品。

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系统。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