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禁止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退役双(多)基发射药或直接使用退役单基发射药生产烟花爆竹;

(二)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

(三)生产个人燃放的小礼花类、摩擦类、烟雾类和内筒型组合烟花等危险性大的烟花爆竹;

(四)生产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类型的烟花爆竹或者用法律法规禁止的原材料生产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