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报警电话、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市民服务热线等途径,向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受理,对于违法生产、经营、储存等行为处理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对于违法燃放行为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处理,并答复举报人;属于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的,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并告知举报人。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