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并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对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的宣传力度。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