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作业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