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饭店、酒店、宾馆经营者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履行劝阻义务、造成燃放事实的,由公安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