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申请予以许可的;

(三)对违反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对举报人的举报不受理、不及时调查处理的;

(五)有徇私枉法、以权谋私、索贿受贿等行为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的。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