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需要对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临时调整的,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兰州新区、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由各自的管委会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