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放安全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在本市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初四、初五、十五共计八天,每天从上午七时至晚上二十四时的时间段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除夕当天可以延长到正月初一的凌晨二时,其余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