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本市实行烟花爆竹限制燃放。

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少数边远村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可以暂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的限制燃放区域,由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开发区的限制燃放区域,由其管委会确定并公告。

本市举行重大庆典等活动确需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组织燃放焰火的,由公安机关决定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