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除准许经营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和燃放作业单位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经营为目的储存烟花爆竹;禁止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在经营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