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车、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托运、邮寄、快递烟花爆竹或者在托运、邮寄的行李、包裹和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