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本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五经过批准可以设置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点,其他时间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榆中县和平镇、皋兰县忠和镇、九和镇,永登县树屏镇区域内靠近城区和在主要交通沿线的村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点,设置临时零售点执行前款规定,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