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活动。

烟花爆竹经营者应当遵守安全管理规定,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悬挂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采购、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质量标准和本市规定的品种、规格。

不得向未成年人或者精神异常、行为异常人员销售烟花爆竹。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