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倒垃圾、污水、污油、粪便,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口香糖、动物尸体等废弃物;(三)在市区焚烧树枝树叶和其他杂物;(四)从高空向下或者从建(构)筑物、车辆向外掷物、泼水、抛撒纸钱;(五)在地面、线箱、墙壁、电杆、树上乱刻、乱涂、乱写、乱画、乱贴;(六)其他损害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