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从事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经营性服务的,必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