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从事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经营性服务的,必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