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和有关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要求及时清运垃圾,并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