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通过村(居)民会议、业主大会制定文明养犬公约,规范、引导本区域内养犬行为。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调解养犬纠纷。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