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犬只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犬只经营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破坏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