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犬只伤人后养犬人未立即将伤者送治或者未及时将伤人犬只送检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非因他人过错,犬只两次以上伤害他人、一次伤害两人以上或者伤害他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

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