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场所、区域的,由有关经营者、管理者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犬只。构成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